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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美国] 接续案

关于美国专利的接续案,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啊,他跟一般的申请案有什么区别吗?权利和保护时间有什么不一样吗?各位大虾,能告诉我一下吗,我实在看不懂美国专利法……

接续案(continuing application) 包括接续案(continuation application)、部分接续案(continuation-in-part application(CIP))、分案(divisional application)。他们都是在原始案(original application)的基础上提出的申请。

1:接续案和CIP一般是在收到驳回(final rejection)(尤其是由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导致的驳回)后采取的措施。
接续案相对于原始案不能增加新的内容,其主要区别在于CLAIM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有变化,这种变化是为了获得权利的批准。所以接续案的提交日和保护期限均从原始案算起。

CIP相对于原始案可以增加新的内容(可能是后续发明的内容也可能是为了支持CLAIM而增加的内容)。增加的内容的提交日和保护期限均从CIP提交日算起。

2: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类似中我国的分案申请,也是由于一个申请包括多项发明而只有部分发明可得到授权,其余的发明需要分案,相对于原始申请不能增加新内容。不多阐述。

注意,以上申请提交时都要求原始申请处于未决状态(still pending)。
~~活并感动着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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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哈,谢谢大侠您指点。我有点清楚了,只是还有点问题:

1.那接续案申请有条件吗?是不是所有被驳回的案子都可以接续的啊???

2.CIP里与原案一样的内容(即不是后来增加的内容),他们的申请日是不是跟原案一样啊?:lol:

3.如果已经被驳回,那是不是不能分案(divisional application)了?
   只要美国专利局没有final rejection的这段期限里我是不是都能分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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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丁丁 于 2006/7/15 17:36 发表
CIP相对于原始案可以增加新的内容(可能是后续发明的内容也可能是为了支持CLAIM而增加的内容)。增加的内容的提交日和保护期限均从CIP提交日算起。...


CIP我不熟,仅在这里谈一些个人看法。一个专利仅会有一个届满期限,所以,仅个人认为,需增加的内容支持的权力项会自其增加提交日考量专利性,但是,如果有部分权力项能得到母案的支持,则整个专利的专利期限,自母案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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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丁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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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那接续案申请有条件吗?是不是所有被驳回的案子都可以接续的啊???

2.CIP里与原案一样的内容(即不是后来增加的内容),他们的申请日是不是跟原案一样啊?

3.如果已经被驳回,那是不是不能分案(divisional application)了?
   只要美国专利局没有final rejection的这段期限里我是不是都能分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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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。个人认为是的。
2. 对
3. 我没有去查法条,美国的分案、一般是应审查委员的Restriction 而提出的,我觉得,应该专利申请被最终核驳前,应该可以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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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wade-z 于 2006/7/17 10:07 发表


CIP我不熟,仅在这里谈一些个人看法。一个专利仅会有一个届满期限,所以,仅个人认为,需增加的内容支持的权力项会自其增加提交日考量专利性,但是,如果有部分权力项能得到母案的支持,则整个专利的专利期限 ...


感谢wade-z兄指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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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今天听到接续案的又一个版本:
       接续案的话,只要前案没被授权前,就可以接续,而且可以一直接续下去。这样做的好处是:可以看人家的侵权产品后不断地修改自己的claim方向来达到保护的目的。

这样跟我们以前讨论的有冲突吗?可以一直接下去(没有期限吗)?

[ 本帖最后由 myronlu 于 2006/7/20 23:11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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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final rejection”  只要有过第一次审查意见以后,第二次审查意见的话file wrapper 上就会写“final rejection” 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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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这些东西google一下都有。

[ 本帖最后由 Lin 于 2006/7/29 09:58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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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接续案的八卦

上周教授说好像要对接续案进行修改,以后continuation好像只能提一次了,不知真的假的。。。
美国这边一般oa1以后如果没有新的rejection gound,就会发final rejection。不过不用害怕,USPTO只是缺钱花了,你花1k刀请求个RCE就行。
一般回应final rejection有三招:appeal to BPAI,提接续,RCE。RCE似乎更多一点。
我想弄清楚如何选择这三招,高手请赐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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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myronlu 于 2006/7/17 21:43 发表
我今天听到接续案的又一个版本:
       接续案的话,只要前案没被授权前,就可以接续,而且可以一直接续下去。这样做的好处是:可以看人家的侵权产品后不断地修改自己的claim方向来达到保护的目的。

这样跟我 ...


理论上是可以一直接续,但要注意到所有接续案的专利权期限是从母案的申请日起算。
以前的美国专利法是存在这样的漏洞,曾经有人利用接续案的方法将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了20年以上(好像超过30年了),但现在的专利法已经不允许这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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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水艇专利

原帖由 aloder 于 2006/9/26 17:40 发表


理论上是可以一直接续,但要注意到所有接续案的专利权期限是从母案的申请日起算。
以前的美国专利法是存在这样的漏洞,曾经有人利用接续案的方法将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了20年以上(好像超过30年了),但现在的专 ...


你说的没错,因为以前的保护期限是授权后17年。申请人可以通过不断提continuation申请来推迟授权,直到有侵权方出现,立即授权告人家。在美国这边叫潜水艇专利。后来改成申请人起算20年,就没这问题啦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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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moft 于 2006/9/26 02:59 发表
上周教授说好像要对接续案进行修改,以后continuation好像只能提一次了,不知真的假的。。。
美国这边一般oa1以后如果没有新的rejection gound,就会发final rejection。不过不用害怕,USPTO只是缺钱花了,你花1 ...


RCE的价格是790$。
对于上面所述的三种选择,我以我的理解分述如下:
1. 由于Appeal可能会与Examiner的关系弄僵,因此一般的情形是不建议采用,毕竟后续可能还要申请专利;
2. 对于接续案与RCE,RCE的价格接续案的价格便宜,所以如果是出于对money的考虑,而且认为答复会非常充分的话可以选择;
    而对于接续案,价格较RCE贵,但可以争取到更多次的答辩机会,而且还可以做修改,有的公司更愿意选择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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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1:接续案和CIP一般是在收到驳回(final rejection)(尤其是由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导致的驳回)后采取的措施。
接续案相对于原始案不能增加新的内容,其主要区别在于CLAIM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有变化,这种变化是为了获得权利的批准。所以接续案的提交日和保护期限均从原始案算起。"

照版主这样理解,原始案应该放弃.
但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接续案和原始案同时被授权.没有一个案子放弃.
比如美国专利号US7066600,在它的文件中它说到This application is a continuation of application Ser. No. 10/633,597, filed on Aug. 5, 2003, now U.S. Pat. No. 6,910,773, entitled PROJECTION TYPE IMAGE DISPLAY APPARATUS, which is hereby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its entirety.
看来两个同时被授权,请教各位是怎么回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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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xingqitlan2005 于 2006/10/14 15:04 发表
"1:接续案和CIP一般是在收到驳回(final rejection)(尤其是由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导致的驳回)后采取的措施。
接续案相对于原始案不能增加新的内容,其主要区别在于CLAIM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范 ...


在mpep中有这样一句话:
Continuing applications include those applications which are called divisions, continuations, and continuations-in-part.
参考:http://www.uspto.gov/web/offices ... 1_11.htm#sect201.11

我想这里的continuation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包括divisions, continuations, and continuations-in-part这三种的其中之一。
如果是部分继续或分案的话则前后申请可都授权。不然的话就是double patenting了。而这是不允许的。
请讨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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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xingqitlan2005 于 2006/10/14 15:04 发表
"1:接续案和CIP一般是在收到驳回(final rejection)(尤其是由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导致的驳回)后采取的措施。
接续案相对于原始案不能增加新的内容,其主要区别在于CLAIM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范 ...


在mpep中有这样一句话:
Continuing applications include those applications which are called divisions, continuations, and continuations-in-part.
参考:http://www.uspto.gov/web/offices ... 1_11.htm#sect201.11

我想这里的continuation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包括divisions, continuations, and continuations-in-part这三种的其中之一。
如果是部分继续或分案的话则前后申请可都授权。不然的话就是double patenting了。而这是不允许的。
请讨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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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几年前,美国的continuation可以以两种形式存在:1。放弃母案的(这种形势目前已经取消,为RCE程序所替代);2。不放弃母案,单独另提一申请,但享受母案的申请日。我所说的continuation 不是指divisions or continuations-in-part.

关于double patenting 的问题,确实有可能存在。审查委员会在专利有可能相较于其他前案有授权前景的情况下,考虑相较于母案,是否有double patenting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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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与母案同时准的时候,CP与母案的所记载的技术内容相同,但CP的claim范围与母案的claim范围不同。
例如,母案的claim范围较广,而且符合授权条件;但可能在说明书中揭露的部分重要的附属特征并未在母案claim中
加以保护,因此提出CP。
如上,就有可能存在CP与母案都授权的情形,当然也存在CP获准而母案被放弃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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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丁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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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权或被驳回生效前都可以提 divisional, continuation or continuation-in-part (CIP),跟 final action 没有关系。1995.6.8后提交的这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都从 the earliest priority date 起加20年。所以现在 在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转 non-provsional applicaition 前提CIP比较好,原案授权前将新的技术方案提CIP,期限损失较多(有时从提申请到授权要8年甚至10年),宜重新提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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